急切的需要得到法律援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9:29:10
大家好!我是某超市的收银员,与该超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没有任何约定)

2008年1月,我在不知道珠宝不能用支票付款的情况下(事先没人开会通知我,也没书面要求),收了一张支票,后来被银行确认为空头支票。经济损失2万元。

在经理不同意的情况下,我报案了,当地刑侦科立案为经济诈骗!目前还未结案,可现在经理要我承担责任,赔付一定的货款!我不知道我该不该承担,如果承担的话,我该承担多少?

没报案前天,罪犯曾经又来过超市,销售把他领到经理那里,并与经理谈话长2个小时,只留下电话和假的地址后,经理让其离去。由于事发在新年前夕,经理曾经扣了我当月工资,在家人的干涉下,我拿回了工资,请问今后超市在扣我工资怎么办,因为我合同没到期,走了怕违约,只能任他们宰割吗?

第一,根据新劳动合同法,你可以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即使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第二,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要求不得收取支票,你的行为没有任何过失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单位扣你工资是违法的,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