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放假期间,东西丢了谁负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6:23:12
公司春节放假2月1号到14号.
31号我用过相机.然后放在公司.14号去公司相机不见了.
然后这个责任是谁的?
相机是由我保管的(只是口头说,没有正式的移交手续)而且我进公司的时候HR部门也没有让我看到什么公司制度.比如说自己保管的东西丢了要赔偿..这些书面的东西都没有..
民法通则里无因管理制度里不是指出,如果我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相机的话,我最多也是遗失公司财务,做个处分,或者扣薪水,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最多也是和公司对半开..
而且如果是其他东西丢了.比如说笔记本,东西配给我的,我一直都是放在公司,在公司使用..如果丢了的话也要我负责?

这个问题在法律角度就是谁主张谁负责,如果公司要求你赔偿你也无话可说,因为你有这个权利,他们也有主张你负责的权利,不管这个东西在哪里丢失的,因为先前是你保管的,也就是谁最后一次见到的时候是你拿在手上的,所以你很麻烦,建议你这样思考:如果你觉得这个公司很不错,还想继续待下去,那么你就买一个新的留在公司。如果你觉得这个公司不好,你不想待下去,你就可以辞职。然后看HR部门怎么要求你反正你如果被起诉之后也是一定要买一个相机赔偿的,这个与公司制度无关,因为这个牵涉到公司的财产,所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好好研究物权法吧。民事案件中,主要公司主张要你赔偿那么你还是要赔偿的。因为公司没有过错。因为你也没有办法证明这个相机是在公司丢掉。

责任不明确
当然是公司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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