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相关的立约定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3:25: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这段司解释只能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吗?
二手房交易如果也出现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这种情况适用于哪条法律或解释?
二手房相关的立约定金问题 只能适用于合同法、民法通则?

不能适用于担保法?

能否请专家告知二手房相关的立约定金问题 适用
于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具体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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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司法解释确实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
二手房交易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原则上,如果确实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这条法规 所指的 商品房 ,是至国家认可的并且可以上市交易的房产。 而国家不承认非商品房交易,如房改房 未上市、经济适用房 未过五年,使用权房子未参加 ‘房改’等等……,所以规定才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商品房’就是这个意思。

而定金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之前,交易并非交易双方原因而终止,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关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这个问题 要归咎于 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