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的单据能用来做账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5:32:38
民营公司制企业因为其私人性质,很多老板(股东)及其家庭的费用与公司的费用混合一起开支。比如,我公司的电话费和水电费的户名都是老板和老板娘的姓名,但实际上他们没有使用电话费和水电费,全都是公司在使用。再如,公司没有小车,老板用自已的车无偿供公司使用,小车相关的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当然是由公司负担,可小车的户名是老板的姓名。诸如等等此类的事太多了,没有几个老板会去办理过户的,过了户还是老板自已的开支,没有任何意义。私人企业就是这样,没办法。不能像公家企业那样分得那么清。这个月老板拿来报销,账上就有这笔费用,如果不想拿来报销,就没有这笔费用。

我想问:此类的费用能做到公司的账上吗?税务局认同这类费用允许在税前抵扣吗?老板有报销就有这费用,没报销就没有。费用发生不连续,这样税务局的会说吗?

电话费,水费是你们老板的名字,那房屋也应该是你们老板的吧,公司可以和老板签个房屋、车辆租赁合同,公司支付租赁费用(老板用到税务局开发票),这样报销电话费、水费、车辆使用费就合理了。
电话费应该是连续的,如果少就没必用月月报,可以几个月报一次。尽量不要跨年度报费用。

老板的手机费因为属于企业在册人员允许列支,老板娘如在册也允许;私人车辆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不允许列支;其他相关费用如属于公司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账项中记录并按时计提折旧,则允许列支,反之,则不允许列支。
如果违规列支,应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由纳税人自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如不自行调整被税务部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则由税务部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处0.5—5倍罚款。如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处,除加收每日0.005%的滞纳金、并处0.5—5倍罚款外,应被定性为偷税,如果偷税数额达到全年应纳税额的10%以上10万元以上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3—7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