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微省2007年交通事故赔偿标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6:35:00

关于2007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皖公交管[2007]82号
  《关于2007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7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9771.1元。
  二、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294.7元。
  三、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969.1元。
  四、2006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420.9元。
  五、2006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949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注:2007年赔偿标准,实际上是统计2006年当年的数字,就是今年用上一年的数字。按惯例一般在2008年5月1日前后各省才出台上一年即2007年的统计数字。所以,2008年5月1日以前,用的是2007年出台的数字;08年5月5月1日以后,才使用2007年的数字标准。这个时间是为了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因为它的出台时间是2004年5月1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