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未履行遗赠赡养协议后,该协议的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4:02:53
李某父母已故,李某与妻子共有一处房产,后李某配偶去世且其未再婚,育有四子一女。在李某去世半年前给三子写了份《遗赠赡养协议》,其中规定:“李某将其享有的58%房产份额遗赠给三子,李某随三子共同生活,在李某有生之年,由三子负责其衣食起居和医疗等。李某去世后,由三子负责李某丧葬事宜,李某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遗赠给三子所有。”协议签定后,未告知李某其他子女。

请问:1、父子之间签定遗赠赡养协议,在主体资格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李某随三子生活期间,每月将其退休工资中支出500元交由三子作为生活费,李某生病住院和去世后也由其四个儿子平均分担其医疗费和丧葬费,这是否违反协议中“由三子负责李某衣食起居和医疗,及李某去世后,由三子负责李某丧葬事宜”的规定?
3、李某将其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遗赠给三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补充:1、该遗赠赡养协议签订后,三子在老人住院及去世后都一直要求其他儿子与其平均承担医疗费和丧葬费,其他儿子不知有该协议的存在,也都承担了这些费用。在李某被安葬后,三子为得到房产才拿出协议要求其他儿子放弃继承,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该遗赠赡养协议以遗嘱性质来定性,当时是李某与三子及三个见证人到某法律服务所,由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作为代书人打印出该协议,李某作为“遗赠赡养人”、三子作为“受遗赠人”、三个见证人和代书人在打印的协议上签上了名字,除代书人外,其他人并按有手印,这种打印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第一、第三条都属于正规的遗嘱,具备遗嘱效力。
第二条需要确定李某其他三个儿子是自愿分担李某的医疗、丧葬费,还是出于李某三子拒绝承担全部的医疗、丧葬费,要求其他兄弟一同承担。
假设李某三子并没有拒绝承担李某的医疗、丧葬费,那么也就无从判定李某三子拒绝遵从遗嘱的行为成立。
补充回答:
如果其他三个儿子质疑李某三子没有合理遵照这份带遗嘱效力的协议,想打官司,要考虑下列条件中至少满足其中一条:
1.李某在和老三签订此协议,是在受到压迫,生活困窘,并非李某主动提出订立遗嘱的证据;
2.此协议签订后,李某再世的日子里,老三有亏待、虐待老人的证据;
3.有医院精神科诊断书证明,李某有精神衰弱或抑郁症的倾向。

另外,关键问题指出的是,老三继承的是李某财产的58%,剩下的很可能有其他儿子、伴侣或其他遗嘱继承的人继承份额。如果剩下的42%不存在遗嘱继承的第三方,需要遵照法定继承人安排的,已经包括其他三个儿子的情况下顺序继承的,基本上,不存在遗嘱纠纷。
我解释一下打印代书遗嘱中,见证人起的作用。不主要是为了遗嘱在当事人死后如何分配,而是见证当事人在起立这份协议的时候,精神状态良好,具备人事能力,并且监督双方都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完成此协议的。

1、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所以本案中的《遗赠赡养协议》的性质是遗嘱。所以,如果认定是遗赠抚养协议的话,主题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如果将上述协议认定为遗嘱的话,该协议内容不能免除其它子女的赡养义务,所以不属于违约行为。
3、李某的抚恤金丧葬费等,李某本人有权指定由谁领取所有,这是他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形式上是遗赠赡养协议,实质是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并不能免除其他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其他的都没什么大问题,我知识觉得打印的代书遗嘱应该去公正才更具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