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时间调整条款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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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问:之前我看过某保险经纪公司的一份保险建议书,改文陈述建议添加时间调整条款,并尽可能限制到36小时,本人觉得时间越长就越好的,请问在什么情况下36小时比72小时比较有利呢?

首先,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一般情况下是小于累计赔偿限额的(有的时候两者相等)。保险期间内,赔偿达到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合同终止(当然有补缴保费,继续保险责任的情况)。
所以,当你的累计赔偿金额比较大,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比较小时,36小时比72小时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