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6:58:21
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B.甲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中,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回家中
答案为:B
请帮忙分析一下,为什么选择这个,A属于什么呢?

说实话,我觉得这两个选项都对。
  解决此问题,须从概念入手。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A中携带匕首和B中携带匕首去乙家途中的阶段,都属于预备阶段,已经准备好了工具,但实施犯罪尚需要到乙家这一条件,还没有实施伤害或杀人的具体行为,即行为尚未实施。
  但是,没有继续实施的原因不同。A中是基于客观原因,突然腹痛,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返回家中,是否会继续犯罪还是放弃犯罪,未可知;B中是基于自身原因,深感害怕,折回家中,实际上他见到联防队员产生了内心恐惧,害怕实施行为的后果,但此时他是可以继续赶往乙家,实施杀人行为的,但是其自动的放弃了,实际上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当然仍然属于犯罪预备阶段。
  这是我的一点分析,一孔之见供你参考。

  附:刑法条文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这里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不是犯罪中止。
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的反抗;(2)第三者的阻止;(3)自然力的阻碍;(4)物质的阻碍;(5)犯罪人能力不足;(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

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这里类似。又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