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现场血迹鉴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3:09:58
伤情鉴定结论为:左胸部刀伤,左锁骨下静脉断裂,胸导管断裂,左下肢刀伤,旋股外侧动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并且,病历摘录为:创口流血不止,探查创口较深,出血凶猛,有较大血管出血,出血多,失血性休克。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是否能相互撕打,跑一百米远?一路上是否应该有血迹?我们咨询了相关专家后答复如下:
(1)胸导管断裂,下肢动静脉断裂,伤情严重者,一般情况下,不可能长时间的剧烈运动,不可能跑出100米远路。
(2)较大血管出血,出血凶猛,走100米远时,路上应该有血。

原告说:“在院外车的附近跑了两步就被捅了,我跟他撕巴几下,感觉左腿有点失去知觉了,就单腿往院里跳着退了5米至6米,摔倒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分析认为:(1)由于一个腿失去了知觉,单腿跳着走,还要与他人撕打,应该说到不了院内的车库门前(距离有90多米);(2)在园丁小区门口单腿跳着退了5至6米,摔倒的地方应该有血迹;(3)从车掉沟处到车库门前的路上也应该有血迹。然而,现场勘验中只在院内车库门前有大片的血迹,在院外车附近、小区门口及一路上并没有发现任何血迹。

请问此种情形是否能够判定为两个现场?
谢谢二为解答!
但是现在是我们被告,由于一些原因原告故意陷害我们。其实被告在院外出的车祸,原告是在院内相距100米的地方跟别人打架出了大量的血。我想找证据证明这是两个现场。。。

我认为不一定,如果有人故意擦掉血迹呢?
或者是有人在隐瞒些什么也说不一定
而且如果在冬天衣服较厚的话血迹被衣服吸了也不是没有可能,如果被害人用手捂住伤口的话也不一定会留下血迹
也有可能坐上某个东西送他过去也有可能

提问不清,请删掉!

这只能看案件审理当局的鉴定结论,提出的质疑只能做为判断的依据。。简单的判定两个现场理由不足。很有可能有其他条件未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