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加班后在回家的路上发生重大车祸,包工头有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3:20:07
我想问的是,事情发生在07年的11月份,而现在出了新的《劳动法》在处理这个问题是应该用新的还是老的法律。我还想问的是包工头到底应该负什么责任。
具体是这样的,这个民工在晚上加班后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于一辆违章的自行车相撞,同时这辆自行车呢是带了个人还横穿马路,而这个骑摩托车的人呢(民工)又是无证加无牌驾驶也是违犯交通规则的。摩托车驾驶员(民工)撞的是昏迷不醒,现在民工的家人要求赔偿。我想问一下,包工头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如果要配钱的话应该配多少?
我还是个新手,所以把所有的积分都给了。希望大家能给点建议。
在这里我想补充一下,那个包工头也是承包别人的工程,如果家属要求赔偿,包工头和那个老板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其实我是那个包工头的儿子,最近几天我爸一直在为这件事烦恼,我想帮我爸爸想想办法,所以希望大家能尽量多的给建议。还有就是那个民工现在大概看掉了10万,同时现在他的状况还不是很稳定,可能会影响到他以后的生活。

首先你要搞清楚你和包工头之间是什么关系,只是临时的雇佣关系(此处就要适用人身损害赔偿)
  同时还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还是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关系(此处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其次,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不是以上两种情况,那么他应该向侵权人既骑摩托车的人索赔,而不是包工头
  具体赔偿多少还要看伤情,你所在的地方,还有你的职业等等情况才能认定.
  希望对你又帮助!

首先要知道这个民工回家的这条路是不是必经之路,或者肯定没有绕道,按常规都是这样走的,应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