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关于委托签字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1:52:26
过几天要跟我合伙人签订一份《合伙合同》
我占51%股份,她占49%股,其中我技术股份31%、资金股20%,如果三年内其中一方想撤股需要支付对方20%的赔偿金。
签合同的时候因为她本人有事不能在场,她写了份委托书委托她姐姐帮她签有法律作用嘛?
到时候签的是谁的名字?
再者,如果这份委托书是伪造的,我们这份合同有效嘛?
如果无效我将面对的是什么?

谢谢哪位专家能答复。

1、签合同的时候因为她本人有事不能在场,她写了份委托书委托她姐姐帮她签合同有法律作用。
2、到时候签的是她的名字。而非她姐姐得名字。构成委托代理合同,签本人的名字。因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3、如果委托书是伪造的 ,这要具体分析。因为除了委托书以外你应该还有其他证据。

  委托签字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对委托合同,委托行为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 第三人,受托人仅就 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 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 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