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 ”怎样定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1:35:04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民间借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里的“超出部分”的定义是怎么样的?例如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10%,而个人实际借贷中贷款利率为48%,那么这里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是指“48%”,还是“48%-40%=8%”。
希望给个标准答案~~~~~~~~~~~~

这个是原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2015年9月1日以后就已经失效了,所谓超出部分利息是指:如果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是年利率6%,那么四倍就是24%,如果约定了年利率30%,那6%就是超出部分的利率,这部分不予支持,最高就是24%。
  目前适用的是”两线三区“:
  1、“两线”。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超过这个利率水平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2、“三区”。如果你和债主约定的不超过24%的年利率,属于“司法保护区”,你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你和债主约定的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区”,如果你没按约定还钱,债主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他,如果你愿意自动履约,法院也不反对。如果你和债主约定了超过36%的年利率,属于“无效区”,即使借款人已经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是指超出四倍以外的部分了。
四倍以内是合法的。

标准答案是:“48%-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