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片面共犯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1:21:45
假设A将一女孩B骗至宾馆,要她在房内等其带她去玩。之后A叫来C和D,告知其B在房内的情况,并表示B是其请来的卖淫女,向C和D收费1000元后,表示C和D可以进房内进行性行为了。C和D进入房内后强行与B发生了性关系。c和D为强奸罪无疑,请问A的行为如何定性,我个人认为是一个片面共犯的问题,问题在于如何处理A?A所犯何罪?

对于片面共犯是否处罚现在还有争议,可以构成诈骗罪,他没有限制B的人身自由,且B是自愿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CD构成的强奸罪我以为也没有提供帮助,其目的只是骗取钱财

其一,强奸卖淫女是不是强奸行为?
在西方国家,近代刑法认为妓女是丧失了“性的光荣”的人因此刑法不予保护其性的自主决定的权利,我国刑法和现代刑法均认为,无论其是不是卖淫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就应该构成强奸罪。
因此,不论cd是否知道b女是不是卖淫女,只要是其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都要构成强奸罪。

其二,a的行为是否构成迁建的共犯?
一切共同犯罪都必须满足的要件之一就是必须有共同故意,即其不仅有故意,而且还是有意思联络的。a和cd之间,我认为就强奸上不存在意思联络,或者说cd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畴,也就是说它们可能在一定的行为上达成了共同犯意,但具体的行为人行为时又超出了这个犯意的范畴。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称为部分共同说。根据部分共同说,如果共同犯罪人之一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畴,超出部分的行为便不再是共同行为,而是独立的自己行为。其他共犯人不对这部分行为承担责任

可见,就一般情况下,根据共同犯罪部分共同说,a不应该是强奸罪的共犯。

至于上述理论,你可以看看张明楷刑法学,我认为他的论述比较精彩

诈骗罪和拐卖人口罪,限制人身自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