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提一个法律问题!??有关与劳动争议仲裁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8:51:57
事情是这个样子的!!!我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上海的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期间我发现公司未给我加城镇社会保险金(三金).于是我在2008年2月1日与老板协商并引发争议!!!争议内容很简单就是老板不给本人补交纳城镇社会保险金(三金).然后我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于是仲裁委员会马上给予申诉支持,并给与我和公司老板发来受理劳动争议开庭审理信函与2008年3月20日开庭!此时老板害怕了,给我打电话希望和我协商解决.其解决内容是把公司应该交纳的城镇社会保险金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我!!!我个人觉得还不错!但问题来了,我已经提出申述!我现在要提出撤诉理由应该怎么写?????还有我和他达成的协议是否会被仲裁委员会认可?我该如何操作???????

没有经过仲裁,所以这种行为不能算作是被仲裁委员会认可,既然你的老板已经答应解决问题,你可以继续将问题摆在仲裁上,让仲裁人见证一下,签下协议,这样更有保障。我觉得你不必撤诉,可以继续进行。免得你日后老板赖帐

劳动争议仲裁有先行调解的原则。既然你与单位有意调解,不如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这样的调解书法律效力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