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监查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4: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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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监察机构
4.1.1 厂监察与纪委合署办公,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用的监察人员,行使两种职能,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录音、照相、传真等办公设备。
4.1.2 厂监察部门对本厂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4.1.3 本企业监察业务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指导。
4.2 监察人员
4.2.1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4.2.2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企业监察业务,熟知本厂生产管理流程,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生产、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4.2.3 监察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厂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4.2.4 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聘用或解聘,提请决定前必须征求上级监察部门的意见。
4.2.5 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实行岗位轮换和交流制度。
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超过五年的,应轮岗或交流;监察部门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予交流,其岗位交流应事前征求上级监察部门意见。
4.2.6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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