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看一下这份分房协议,看看有什麼问题吗?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0:57:57
分房协议
1993年3月16日,由王某主持家庭会议。所有参加的家庭成员有:王某、林某、谢某1、谢某2、汪某、朱某。
现把属於王某房屋和店面产权平分给两个孙子:谢某1、谢某2继承。房屋具体位置位於某路某号的2层石砖混合结构的住宅。房屋面积为350平方米。店面面积60平方米。房屋和店面的产权平分给两个孙子所有。
产权所有人:王某
产权继承人:谢某1、汪某、谢某2、朱某
见证人:郑某
时间:1993年3月16号

注明:谢某1与汪某为夫妻关系,谢某2与朱某为夫妻关系。

这个协议问题不少。这是以分房协议的形式来处分王某的财产,如果没猜错的话林某王某可能是夫妻,文中没有提及。
  这个协议如果算做一个遗嘱的话,遗嘱是无效的。从内容看就是一份王某的遗嘱,问题有:1、如果王某的子女尚在,谢某1、2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因为两人并非法定继承人范围,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必须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其法定继承人为王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如健在),孙子非法定继承人;2、汪某、朱某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理由同1;3、如果林某为王某的妻子,王某无权独自处分该房产,因为一半是王某妻子的,除非其妻签字认可或已不再人世;4、王某健在期间可以随时更改遗嘱,这份遗嘱即便有效也许其百年后生效,其以后可以随时更改。综上所述,这是一份无效遗嘱。
  这个协议如果算作赠与协议的话,尚且有商量的余地,但仍存在问题:1、赠与是赠与人将个人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赠与人中,如果王某妻子尚在,应一并经过其签字同意,理由同上述3,共同财产王某无权独自处分;2、赠与的协议互相矛盾,先说将房产平分给谢某1、2,却最后汪某、朱某也成产权继承人;3、即便是赠与,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仅有书面协议,而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仍然不具有产权转移的效力,即不办过户手续,产权人仍是王某,王某有生之年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这将面临着一定风险。

  提供法律条款,供你参考:

  《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