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6:47:49
请问做过人事工作的好心人,关于离职证明的事情。情况大致如下:我现在要从A公司出来,去B公司工作。我和A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2007年7月-2008年7月),并且我在2007年1月已经在A公司实际开始工作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07年7月,劳动合同在我的人事档案里,在人事局托管。我提出辞职要和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B公司要求我提供一份A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
请问:
1. A公司给我开具的离职证明里,在A公司开始的工作时间应该写我在A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07年1月还是写劳动合同开始的07年7月?
2. 我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但已经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人事档案里的07年7月到08年7月的这个劳动合同,对我在B公司工作有没有影响?
3. 如果我与B公司在2008年3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我原来那份07年7月至08年7月的劳动合同有没有冲突?对我以后的档案有没有什么影响?
4. 能否帮我拟一份离职证明?
请懂行的人挨条帮我回答下好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要求为劳动者离职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