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30天通知员解除合同与立即要求解除合同两者补偿金有何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0:21:07
假设有一名员工工作加试用期满7个月,已经签了为期2年的合同,因为工作表现不理想,想给她调换岗位,她不愿意,公司决定将她辞退。她1月工作了20天,公司想让她2月25日离职,那公司同意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代通知金)和1月她的应得工资付给她。现在问题是:那额外一个月的工资怎么算?是按上月工资还是上一年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算?除了这两项,公司还需要支付其他经济补偿吗?
更改一下:公司想让她1月25日离职。

我想了解那个代通知金要怎么算,也是上一年12个月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吗?还是目前的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以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具体数额以合同为准。

劳动法中规定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内容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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