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人和二个女人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0:03:59
我想问一下,一个男人先和一个女人谈上了,后来那个女人怀上那个男人的孩子,然后他们吵翻了,男人想和那女人分手,这个男人喜欢另外一个女人,并和这个女人结婚了,这会有什么后果吗,在法律上?男人和那个怀孩子的不可能在一起来了,她想以那具孩子来插手他们的婚姻的事,会怎么样,法律会怎么对那两个结婚的人?说清楚一点,谢谢,我以50分来谢你们!

楼上的不要误导,中国从十几年前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

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为了阐述方便,我们把第一个女人称为A,把第二个女人称为B,那个男人称为M:
1、单单从法律上来讲,由于A和M没有确立法律婚姻关系,所以她的个人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她和M的关系;
2、对于孩子,A可以有两个选择:生,或者不生。
如果生下来,M负有同等的抚养责任,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因为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如果生下来,A必须要考虑:计划生育法是否允许?即使计划生育同意或是躲过去了,以后孩子的户口,上学等一系列问题怎么解决?
如果不生,那么M需要和A协商,不管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M都需要赔付治疗费、营养费;
3、对于B和M的婚姻,A没有权利去干涉。婚姻法规定了,只要是双方自愿结婚的而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结婚,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法律会保护B和M的结婚,至于A和M的关系,主要是民事纠纷。
当然,如果不处理好与A的事情,M以后与B的生活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所以建议:M先处理好与A的事情,然后与B结婚,当然这中间需要得到B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怀孩子的女人生下孩子,那么在这个孩子未成年之前,这个男人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比如说,每个月给一定的生活费用之类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可以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