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的责任还是我的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4:10:15
本公司在2008年2月18日在《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求职66顺”栏目投放了4次的广告,分两个星期投放,于2008年2月21、22、26、29号投放。前两次广告的投放对方发了传真来确认,本周即26日的广告并没有发传真让我公司确认,造成26日见报的广告在宣传人才交流会的时间上出现重大失误,时间仍然出现的2008年2月23、24日的宣传日期。和《晨报》交涉他们认为是我们的责任,但是我并没有确认26日的广告内容,请问这是谁的责任呢?

1.找26日没有发给你们传真的证据,然后对照合同(或口头约定)是否违反了约定;
2.双方协商,不行,到人民法院诉讼;
3.因广告有时间性,如不能补登广告,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损失要证据确凿),间接损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我觉得是晨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