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疗养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0:56:36
请问对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休疗养假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相关文件依据?或者有没有地方的相关文件依据,具体说是陕西的,或西安市的?
疗养假的计算是否包含公休日、节假日?是否发放相关费用?

问题较多,能答复一部分也可以,谢谢大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一、 政策规定
  1、 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 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 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4、 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 建立报告统计制度
  1、 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厅级领导休假要由市委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
  2、 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