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文件不接受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5:37:08

信用证有时会要求"不接受第三方单据",换句话说,只接受以受益人为抬头的单据证明.

  在实际的信用证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的条款,尤其是那些从亚洲和东非开来的信用证,这一条款通常使用在受益人是中间商的信用证当中。

  虽然并没有规定具体某方,但这一条款对以下两种情况来说,已经足够了:1)允许单据由受益人以外的一方出具;2)允许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装船人。

  我曾经遇到一笔来自约旦、受益人在迪拜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由中国运往约旦。当受益人提交单据议付时,我注意到发票是由中间商(装船人)出具,且抬头为受益人,而非申请人。

  受益人显然不同意这是个不符点,他争论到,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他所提交的单据没有任何问题。更让他对此由信心的是:开证时,申请人把整个交易过程都已向开证行作了解释,是开证行自己建议在信用证加列这一条款的。

  在我看来,这一条款没有为信用证增加任何内容,事实上还会引起与UPC500的冲突。

  第三方装船人 UCP第31条第三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这一条款清楚的表明:UCP允许第三方作为发货人,没有必要为此再加上一特殊条款。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UCP只允许第三方作为装船人或发货人,并没允许它取代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三方出单人 UCP第21条规定:“当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规定单据一致,银行将接受此单据。”

  这一条款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的出单人没有留下任何疑问,第23条至30条对运输单据、第34条至36条对保险单据、第37条对商业发票如何出具及其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第21条对除上述三种单据以外单据的出单人也做了意图非常明显的规定,它说道,信用证必须规定谁来出具单据,如果未做规定,银行将接受任何人出具的单据。在此,我想再次重申:UCP允许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