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 解除劳动合同后 有什么特殊(额外)的补偿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6:32:56
请大家告诉我相关的法律 及补偿方法 谢谢!

请勿回答与问题无关的话题 谢谢。

维权问答
  1.问:因工受伤的职工可享受那些待遇?
  答:根据劳动部《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可根据其工伤的情形,主要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根据工伤程度,享受工伤医疗费;
  (3)享受工伤津贴;
  (4)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5)残疾的或者死亡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2.问:用人单位违背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的原则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如何投诉与索赔?
  答:根据《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犯特定的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利和选择职业权利的,权益被侵犯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进行投诉。同样,此类投诉,权益被侵犯者要负举证责任。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后, 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问:仲裁委员会对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可在结案前作出部分裁决?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4.问:当事人应该向何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本市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5.问: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发生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