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盐酸偷电能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0:19:19
有个自称是电工的朋友告诉我说用盐酸能偷电这是真的吗.他是怎么偷的呀.有没有电工朋友告诉我这是为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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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并且法院认为“电是一种可以占有的动产物品”。当然,在理解上述论述时,对“法官均可将立法者有规定的情形扩张至法律并无规定的情形”这句话可能引起误解,即如何理解这里的“有规定”与“无规定”?我认为,法律之有规定与无规定不能作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显形规定与隐形规定。在法律规定是显形规定的情况下,只要通过法律文字即可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在法律规定是隐形规定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解释以明确其内容。刑法没有规定偷电是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输电似乎是法律没有规定,但这只是没有显形规定。将电解释为财物,从而将偷电行为涵括在盗窃之中以盗窃罪论处。由此可见,偷电是法律有规定的,这是一种隐形规定,这种法律规定是通过刑法解释而得以彰显的。从表面上看,好像是通过刑法解释使法律没有规定变成法律有规定。但实际上,在解释之前,某一含义在逻辑上已经或者可能被某一概念所涵括,只是受到某种遮蔽而已。同样是对窃电的理解,德国刑法却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德国帝国法院对于窃取电能是否构成盗窃罪,表示否定的看法,理由是电能并非德国刑法第242条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物(Sache)”,此举引起相当大的争议,并导致1900年4月9日颁布“窃取电能处罚法”,在1953年则纳入德国刑法典,另外规定于第248条。对于这个过程,Baumann表示,对于德国刑法第242条中“物”的概念,不可以做一个宽到可以包含电能的解释。换言之,他认为以大众对于德文语词“Sache”日常使用来说,如果要说“Sache”包括电,会是一个相当罕见的用法。因此,他说:尽管从现今自然科学的认识来说,电可以被视为物,但是帝国法院的这个判决仍可说是法政策的重大成就。因为,如果当初帝国法院将电视为一种物质标的,那么现在物的概念将会模糊到漫无边际的地步。由此可见,对于相同的法律问题,各国刑法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这里当然有各国语言上的差异和民众认同的程度以及刑事政策因素的考量。

我猜测依据是因为HCl(盐酸)是强电解质,有导电性。
但它也有强腐蚀性,不太可信。另外,偷电也是违法的!

盐酸虽然能导电但有腐蚀性,且不方便输电

绝对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