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劳动法补偿金如何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9:35:00
我与2002年到XX单位参加工作,在2008年1月28日单位领导口头通知辞退我们一批临时用工人员,并与1月29日工作交接完必后离开单位,且我在该单位工作的将近六年期间,单位从未与我签定过劳动书面合同,也从未与我交过统筹、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请问该单位应该赔偿我的补偿金如何计算;单位是否还应该补交我将近六年的医疗、统筹等费用;单位从未与我签定过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行为。
以上疑问敬请知法人士给予解答,多谢了!

如果你有证据(工资卡、工资条、工作证、花名册、其他人证等)证明你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话,你可以得到如下补偿或赔偿:
1、有权要求单位补齐你工作期间的所有应缴未缴保险费用。
2、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工资是指你被单位辞退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于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承认与你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个你要举证证明.比如单位的工作卡,工作制服,工资签收单等.这样就可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再回答你的问题,三险一定要给你补缴.你主张权利的途径是先去劳动局投诉,如果对方不认可你们之间的饿劳动关系(因为没有合同),那么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你在单位工作尽6年,应该给付你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