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那位高人知道 规划执法监督程序和标准 或者给我一个范本 急 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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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以下简称规划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规划,下同),审查、审批、调整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许可、竣工认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规划执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规划执法监督。
  州、地(市),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执法监督。
  第五条 规划执法监督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编制、调整、修改的权限、依据和程序;
  (二)城乡规划审查、审批的条件、权限、时限和程序;
  (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主体、条件、办理时限和程序;
  (四)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的条件、时限和程序;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的主体、实施程序。
  第六条 规划执法监督方式包括: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定期执法监督检查;
  (三)城市规划督察员督察;
  (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五)个案查处;
  (六)其他监督检查。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执法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和人员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档案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踏勘,调取相关证据;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对严重违法行为,执法监督部门有权作出停止执行、撤销等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