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翻村长已经签订的不合理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22:48:50
事情起因:
大概在5年前,村里有一块空地,以低价出租(例如:5元/平方),承租方自行在上面建物业(一层简易建筑),再以高价出租(例如:30元/平方),获得利润,按协议租期5年,到期后,土地及土地上的物业归村所有。其实就类似于时髦的BOT方式(兴建-运营-移交)。
5年的期限,将于本年6月到期了,承租方在尝到这种方式的甜头后,再次要求以这种方式续约。并于本年1月与村长签订了合同---5年前的租约到期后,承租方将拆除原简易建筑,由其出资兴建7层的楼房,承租方的租金为13元/平方,租期为28年,到期后将建筑移交给村。
村长是在村民不知道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这份合同的,更加没有组织村民投票表决,对于这份合同,村民很不满意。先不管村长是否受贿,这个没有证据。但合同已签订了,该怎么办?
村民的意见主要如下:
1.时间太长。
2.钱太少了。按原来的合同,村民收回简易建筑,继续出租也可以获得30元/平方,新的合同只有13元/平方。是否可以判断合同不合理,要求判决无效。
3.法律上有保护善意第三方的条款。但虽然签了新合同(1月),但实际上,新合同要到6月才执行(旧合同是6月才到期),“保护善意第三方”是否还有效??
4.因为这次出租的地块较大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按村规,是要通过村民大会表决的,而承租方长期与我村有合作的,理应知道这个规矩,而村长没有通过村民大会就私自与其签合同,(有受贿嫌疑),是否可以判断其“不是善意”?

如何推翻村长已经签订的不合理合同?按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实际情况,对于村长这类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具体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可以请律师介入帮助。

1,村长没有通过村民大会就私自与其签合同,可证其签定的合同无效;2,“钱太少了。按原来的合同,村民收回简易建筑,继续出租也可以获得30元/平方,新的合同只有13元/平方。是否可以判断合同不合理,要求判决无效。”违反拉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还有你说的善意第三人,在这里村民本身是当事人,而不是善意第三人!以上只是我个人的意见!建议你还是找专业的律师!积极寻找证据!

我告诉你:根据合同法出租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大事项由村民决定。村民选代表起诉问题就可解决。

去告你的村长吧,绝对的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