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和附加刑是如何行使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0:16:27

楼上理解有误,主刑是可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只能在判决了主刑后附加适用,就是说一般的判决有罪有两种刑罚形式:
1主刑+附加刑
2主刑

我同意二楼的回答,附加刑在判决了主刑后有的。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我国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处罚金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驱逐出境。
判处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与主刑同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结束后起算;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当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没收财产、处罚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带适用。

主刑执行完了再执行附加刑

我的隐藏前提就是有了主刑才有附加刑,不过也是我没说清楚,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