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规定羁押期没有查清,公安机关就可以一直关押下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4:17:31
我弟弟因购买了一辆别人偷来的摩托车,已经被公安机关报检察院批捕了六个多月,到现在还没有判,到检察院问了情况,说是公安机关还在侦察,原因是偷车的人还有几辆车没有查清楚去向,怀疑是我弟弟介绍别人去买了.我该怎么办.(检察院评估我弟弟买的车价值12600元,会判几年,有可能判缓刑吗?)

不可以,羁押是有期限的。最长7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至于金额已经构成数额巨大,可能3-10年,具体要看犯罪情节。至于缓刑,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