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通过本人同意将本人名字写在公告上,侵犯了什么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3:17:52
最近房东以亲戚要住为理由限我们在一定的时间内搬出该房屋,并用短信形式告知,晚上回去看到宿舍门口粘贴一则公告,该公告指出XX为该房租户,现因本人亲戚要居住,现请XX于XXXX年XX月XX日从该房屋迁出.我们撕下公告之后并告知她我们已在联系房子,会在她规定的时间里迁出,第二天,我们又在小区物业出又看到相同的公告,并有许多周边的住户围观,评论及猜测!请问次做法有侵害到本人的名誉权么???我该怎么办??
要看公告的内容而定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这个公告未经过本人同意而公布包含其姓名的内容,首先是其姓名权,然后看是什么内容。名誉权是造成名誉的恶劣影响,荣誉权是对其获得的荣誉称号的不利影响。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该不是考试作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