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从2008年起是不是要交堤转费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3:44:49
我在申请2月份的营业税时,跳出一个窗口说要交交堤围费.请问是从哪个月开始的?

是的。从2008年2月(所属期2008年1月)起。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整治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缴费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征收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堤围防护费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按下列费率表计征。

  销售(营业)额亿元
  费率

  1以下(含本级)
  0.5‰

  1—10
  0.4‰

  10—20
  0.3‰

  20—30
  0.2‰

  30以上
  0.1‰

  (二)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
  (三)未达到我市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缴费人免征堤围防护费。
  按前款征收标准征收的具体费用不得超出按省定征收标准征收的费用。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按《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为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堤围防护费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一)缴费人向其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申报流转税的缴费人,向其汇总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缴费人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期限以其申报流转税的期限为准。缴费人在申报流转税时,应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