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日本公司法中有关“新股预约权”的内容~~不要照搬法条~满意可追加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2:00:56
不满意~~

新股预约权 是指通过向股份公司行使权利可以请求该股份公司交付股份的权利。

日本为奖励新创企业,是近来重要政策。日本在2002年公司法修法时,为了便于创投公司投资venture企业,就特别股制度的新股预约权,作了很大的修正,这次的新发,更进一步废止最低资本额制度,并引进“会计参与”制度,确保中小企业会计正常化。

日本新公司法中。尤其是该法第108条和第236条规定的“毒丸”制度:在遭遇并购的时候,向握有新股预约权的股东配发新股,以稀释并购方的股比,增加其并购成本。

现行商法规定,新股预约权的配发对象只限于股比不足20%的股东,而且增发新股要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新公司法则规定,只要并购方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就可根据新股预约权自动配发新股,不再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毒丸”将毒性大增。

日本现行公司法中还有毒性略小的“金丸”制度:公司在遭遇敌意并购的时候,可以发行附否决权的种类股给友善股东,让友善股东行使否决权以阻击并购。但是,如果此种股票被并购方取得,将助纣为虐,因此“金丸”的使用尚未普及。新公司法则规定,附否决权的种类股可以限制其转让,这必将大大提高“金丸”的普及性。

“铁丸”则早就被普及:现行商法规定,公司合并需要在股东大会获得2/3以上的赞成票;新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比如公司合并需要取得3/4赞成票——并购方需要取得的股票数量将大大增加。

而对于外资收购来说,正在酝酿中的关于“超特别级决议”的规定,无疑将“铁丸”炼成了“钢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