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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7:48:48
哪位内行人士告诉我。.
精神病人打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区别情况。
如果经法定鉴定程序鉴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即便是杀人,都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判断和辨别能力;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同样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其伤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精神病人发病时致人伤害,造成损失的,应由精神病院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遇有这种情况,精神病人伤人时,本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在于行为时是否属于发病期间;致人损害的赔偿则应有其监护人或具有监护职责的单位承担,比如精神病院。
附参考: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