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权利继承这个遗产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1:20:38
老太太有四个孩子,1963年由于老大的老婆和老太太不和所以在外面租房单过,老太太曾经表示遗产没有老大的份,老大也表示过活不养,死不葬,可是都没有书面的文字。1989年老太太去世,后事办完后,老二和老三 老四开会研究遗产分配(并没有通知老大),最后老二决定不要遗产,所以老三和老四平分老太太的两间平房,1992年房产普查时房产证分别登记老三和老四的名字,1998年老大去世,2000年老二老三和老四三人在公正处做了房产公正(并没有通知老大的孩子),2007年由于旧城改造,老三和老四分别分得一套两室一厅,现在,老大的子女得知消息,提出遗产应该有他的一份,并明确提出2000年做的公正是欺骗公正,所以此公正无效,请问大家,老大的子女有没有权利继承这遗产,2000年做的公正是否有效,如果老大的子女现在起诉,有没有过了诉讼时效!
证人中只有老二 老三 老四,可以证明老大和老太太曾经说过的话。可是老二明确表示不要遗产,并把老太太的遗产留给老三和老四,另外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收到侵害之日起,在这个案例中那个时间是权利收到侵害之日起呢?谢谢各位,老大子女是转继承人,可是转继承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但是这个案子中遗产分割实际却是在继承人死亡前发生的(包括老太太后事办完后的会议以及1992年房产普查时的登记),这样还可以是转继承人吗?
补充

房产证不是92年普查的时候办理的,而是在2000年公正做完后2001年办的

请问flurrychen,您所说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在老太太去世后20年内即2009年前(含)继承人没丧失诉讼胜诉权。。)我有个补充,遗产中的地契是老大父亲的名字 ,就是老太太的丈夫,可是老头早在1967年就去世了,那么这个案子早已经过了20年了,老大是不是已经丧失了诉讼权了呢?那么老大是不是还可以继承老头50%(老太太所拥有老头一半的遗产)的遗产呢?
另外,物权法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案占

补充几句:
1、在有证据证明老大作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之前,老大享有法定继承权;
2、老大的法定继承权不应其没参与继承而当然丧失,见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如继承人没有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书面,见司法解释),视为接受继承;
3、此外,其他继承人老二、老三和老四违反了通知义务,即“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至于如何处理,法律及司法解释似却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我觉得这样情况下诉之法院,老二老三老四的处理遗产决定可能会被判定无效;
4、诉讼时效问题,根据“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在老太太去世后20年内即2009年前(含)继承人没丧失诉讼胜诉权,此外,即使丧失胜诉权起诉也不会不被受理,只是不会胜诉而已,两回事;
5、老大去世后,继承权问题依然存在,我觉得老大的子女有权作为利益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公证阿,房产证阿,我觉得都是次要的,只要能胜诉,拿判决书就能“执行回转”了(这个词不知用得对不对)。
鉴于这个案件时间跨度较长、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建议你们可尽快就近咨询律师以期获得专业帮助。

仅供参考。

但是这个案子中遗产分割实际却是在继承人死亡前发生的(包括老太太后事办完后的会议以及1992年房产普查时的登记),这样还可以是转继承人吗?
如果按法律来说,不是转继承,而是代位继承.

老大的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老大在老太太生前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没有继承权的.

话说回来老大在老人去世后没有参与继承,说明他放弃继承权.

还有就是房产证上是老三和老四的名字,虽然老大的子女说是欺骗公证,那也不是他说了无效就无效的.

去起诉的话,法院也不会受理,

使命召唤2玩不了。
悬赏分:5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4 天 23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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