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怎么样继续执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6:11:55
案例:

家庭承包果园合同欠款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只列了户主一人为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户主死亡.而其子其妻等拒不执行.该果园实际由该家庭承包经营.

问:能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导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 15号>中 第77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或者说:能否以其它理由追加被执行人.
就是想不要涉及到继承问题.....

直接通过什么方法能够追加被执行人.

因为是家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为共同受益人....如果追加,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认为这个是不是还得有个继承的问题啊!
应当中止执行,待继承完毕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具体问题可以以夫妻债务为由追加执行人。可以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

向审判监督厅提出重审申请,由法院决定追加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