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3条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5:22:15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对于263条中的“其他方法”具体是指什么啊?高分感谢~!

《刑法》(文号:主席令第55号)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方法以外,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各种方法。这类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二是这种行为是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本人施加暴力或胁迫以外的某种影响,使之失去反抗知觉或者反抗能力;三是这种行为与其后的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有着手段和目的的联系。实践比较常见的情形有:利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用催眠术、用毒药毒昏毒死等。1995年海口市一宗被告人金某、罗亨某、罗忠某三人诱使他人吸食混入安眠药的冬瓜茶,使被害人昏睡后趁机劫取其财物的抢劫案即是此种情况的典型。但如果不是行为人以某种行为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而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拿走其财物的,或因他故用酒灌醉被害人,其后又临时起意乘机取财的,则因为行为人并未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所以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而只可能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楼上说的都是抢夺,不是抢劫。
其他方式是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