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突然贴出通知,宣布每个月10号为维修日,该遵循哪条法律交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9:34:14
过年过节他时常会休息,那也可以理解,现在新的贴出通知,说每月10号要关门维修,明显没经过消费者同意,请问我们有哪些法律依据交涉?

根据合同法 这属于单方违约 一般健身房与消费者订立的都是格式合同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且根据消法24条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这一日继续开放

如果没有进行的是必要的维修,那么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完全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的。

如果你和健身房签订了包月健身合同,而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装修属于健身房免责的条款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健身房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为依据。
双方签订合同时健身房无每月10日休息、维修的表示和约定。现单方无权变更。否则,是违约。

实际上是单方决定在这一天不对外开放,这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此事,则明显属于合同违约,可与其交涉,要求继续在这一日进行开放,或是采取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