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构成表见代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4:32:37
如题,能否举个表见代理的例子
为什么司法考试老师却说不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于问题的解答曾经规定:“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这一司法解释尽管对惩罚盗用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为善意第三人在与盗用者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无从知道他是盗用他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因此《合同法》通过后,关于盗用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如果被盗用者对于盗用行为有过失的,则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被盗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盗者没有过失,则应当优先保护被盗者的利益,代理行为无效,由盗用者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A原来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与乙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后来辞职不干了,乙公司并不知道,A处还有盖有甲公司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利用此空白合同与乙公司签定合同,此合同有效,构成表件代理。
表见代理
补充:不知道他怎么想的,可能是认为第三人未经过核实,也有过错吧,不过我认为是的,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是·因为有公章在,对方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所以构成了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