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责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1:26:47
我在一家公司做项目负责人,但是进公司5个月以来并未签署任何劳工合同,公司也没有给购买社保,现在要求老板签合同他以我的工作不到位为理由要求继续试用,基于种种原因我要求辞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正常情况来讲,我是可以得到5个月的赔偿,但老板拒绝赔偿同时以项目并未完成有可能因为我的离职导致项目夭折,我应该负相应的责任,我想请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仍旧以劳动法为准则公司对我进行赔偿,同时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么?
老板现在说,你把补偿条款去掉,就给我结清楚工资。但是要在辞职报告上注明不再追究补偿条款的事情。我该怎么办?要是写上去对我有什么影响?这属于霸王条款吗?

1、我不知道您是以什么方式、什么身份进入这个公司的,也不知道您与这个公司是什么关系,更不知道具体的是什么项目,以及行业中类似的项目是如何操作的;
2、如果是以劳动者身份(类似于单位的中层干部)进入公司,那么公司当然应与您签定劳动合同,即使有试用期也只是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的,没有签劳动合同一月以上的,应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已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是有项目承包者身份,或单位合作身份参与的,那么这不属于普通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了,属于承包合同或普通商业合同了,那是按另外的法律法规执行了;
4、在你们同行业中,类似的项目是如何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