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无故解雇索赔的计算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1:40:07
1、07年11月入职,08年3月某日突然宣布被无故解雇,之前未有任何口头及书面形式通知,要求我马上不用上班(理由居然是上司不爽我,没有具体原因,没有具体事例说明我损害公司利益等,同事们都觉诡异)。
2、入职时只签定了补充协议(已注明此为基于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补充条款),但未注明正式聘用到期时间(有起无止)。
3、至今未签定正式录用合同。
4、以4个月来每月税后工资(基本工资+补贴工资)5000元计算,我应获得合共多少解雇赔偿金?
5、应通过何种渠道索赔?
——感谢大虾指引,谢谢谢谢!!!!!

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的情况属于无固定期合同
也就是说你在试用期内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所以你们公司应该提前30天向你提出解雇说明
并且要与你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你说的以4个月来每月税后工资(基本工资+补贴工资)5000元计算
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的计算相关规定
应该给你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就是5000元

应当赔偿一个月的补偿金,并赔偿找工作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