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感情不和的证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9:07:57
请问如何收集“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如何证明对方"好逸恶劳"?

如果只因为这些原因而起诉,对方又不同意,会不会一直这样循环下去,没有终点?

先谢谢各位解答者!
还有,最重要的是感情确实破裂的具体证据,如何收集?

感情不和无须搜集证据,好多行为都是明摆着,比如,一方下班不回家,在外边赌博、酗酒、和其他人鬼混,工资月光族,不养老不养小等,这些都是感情不和的证据,就把平时的所作所为记录下来就可以了。
想证明对方"好逸恶劳”可以要求单位协助写个证明,邻居们提供个证言,亲属对他曾说服教育过,孩子的感受都是证明“好逸恶劳的方法。
如果只因为以上原因而起诉,对方又不同意,会不会一直这样循环下去,没有终点。不会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婚姻法》就属于特别法,适用离婚案件审理。
感情确实破裂的具体证据主要是”好逸恶劳“不顾家,长期沟通无果,符合《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见作出判决。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感情不和可以从日常生活中吵架、找对方单位领导等情况收集证据,也可以采取录音等方法收集证据。一审法院如果判决不离婚的话,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了,这也是夫妻感情不和(法律上也就是判决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这个根本就不用收集证据,就一口咬定情感不和就行了,然后历数对方恶行,声泪俱下版甚佳,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