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朋友得了癌症,在厂里请了一年的病假,现在上班厂里说要解除他的合同。请问厂里该怎样来算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41:56

应该按法条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