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案例介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7:25:11
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内容略)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几种观点】
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即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问题:你的观点是什么?为什么?

合伙合同时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自负盈亏的合伙形式。
首先合伙协议是合伙人真是意思表示,法律在这点并无强制性,可以根据合伙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自定规定。
但是关于承担责任问题,合伙人自行规定的对外是无效的,对外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且关于聘任其他合伙人应该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