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这是否构成绑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35:37
我在大连找工作期间,经中介介绍(在给我们介绍工作的时候,我们并不知道他们是中介,他们自称是该公司负责招工的)到辽渔集团小长山岛工作,因本人晕船以及一些其他个人原因,本人以及几个工友提出辞职。中介答应,但必须返还100元船费。我们几个人如数奉还。
由于小长山是一个孤岛,每天只有两班船,再加上中介扣留我们身份证,我们只得跟着中介出岛,可是出岛后中介没有按照事先说的给了船费就放我们。他们用车把我们拉到大连湾一个出租屋里,把我们交给另一帮人。这些人把我们关起来,要求我们给家里打电话,返还1200元中介费等等。直到下午我们让家里打钱给他们后,他们才将我们释放。
我个人有以下几点见解,请懂行的朋友帮忙参谋下,本人大二没读完,所以法律不是很明白。

第一我认为他们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案子很清晰,他们挟持我们几个人,并且有凶器(铁棒),还打了其中一个年龄比较大的人。挟持我们的目的很清晰,要钱,我认为不管是什么钱,这个钱本来是我们不知道的,我们也是受害方。即使我们知道,我们欠款,也不应该用这种方式。请问我认为的对吗?
第二将我们移交给这帮实施绑架分子的人,应该在法律上属于同伙,对么?

第三,我现在一个人,我想等第二天,我父亲赶来,然后报警,是否来得及,我交了钱以后我已经逃出他们的控制范围,不知道公安是否会立案

第四,如果大连市公安局不管,或者这些人在公安局里有人,对我们报案者动用武力,我们应该怎么预防他们呢?
希望各位朋友帮帮忙,我希望不仅要回那1200元钱,更能从根上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看过一楼朋友的回答后我想补充一点:他们扣留我们的人声称,他们每从中介那里领一个人就要支付给中介400元中介费。现在他们要我们掏这部分中介费。这些事先我们都并不知道,包括那些人是中介。中介方跟他们声称是从老家带的人,至此他们开始声称自己上了中介的当。那么他们这部分损失该由我们承担吗?我们也是受害者。那些招工的跟我们说的条件跟实际厂方开的条件并不一致,相差悬殊。而整个过程中我们这些人都不知道他们是中介。是厂方最后告诉我们他们是中介。
请问夜间报警,是直接打110吗?好像有几个没交钱的还在被扣留,我父亲嘱咐我明天早上商量后报警,可否?
感谢几位朋友的提醒,也感谢大家的帮助

我认为是非法拘禁罪不是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本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同意一楼的说法
非法拘留不构成绑架罪

报案要快,别等,要不然证据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