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错推定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6:20:57
刚才学习《民事责任》那一章节,书中将“民事归责原则”分为3类:“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归责原则”,这三个概念我看明白了;但是,后来看这一章节的参考资料和习题时,发现资料和习题中数次出现“过错推定原则”这一词组,我刚才在百度上查看了其基本概念,但还存在几下两点不明白之处,请大家帮助:

1,“过错推定原则”是否也是民事归则原则的一个种类?

2,“过错推定原则”与上述三大民事归责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谢谢大家了!

1,“过错推定原则”是否也是民事归则原则的一个种类?

解析:对于过错推定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还是隶属于过错归责原则之下的一种分支,有一定的争议。

如果你看的教科书认为是三元制的归责原则,那么,过错推定就是过错归责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反之,如果是四元制的教科书就肯定了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论认识有所谓单一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或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或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四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公平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与上述三大民事归责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解析:过错推定是否独立于过错归责原则,法学界有不同看法。

“肯定说”《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7.》
认为:“过错推定仍然保持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所具有的制裁、教育、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价值和职能。然而,作为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与传统的过错责任是有区别的。”即认为过错推定是从过错责任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否定说”《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3.》认为:“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因此不可将其与过错责任相提并论,更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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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上看,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但是,在法理上,有些教科书将过错推定归入过错归责原则中。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分歧,在理论界中有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