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问题,请律高手解答,急~高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9:48:58
重庆永川
我家有套公房(国家),房子有使用权,每月给租金(租了10来20年了).现在听说要拆迁,但还没有正式下通知(只登记了人).我现在是否可以买这公房的产权?如果可以相关部门为难我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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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或者抽签确定估价机构。由要求方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承担评估费用。
??第八条?抽签或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禁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估价机构采取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第九条?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回避要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回避。
??第十条?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评估业务,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估价机构。城市房屋拆迁(含期房安置)补偿的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超过12个月的,以每期(段)房屋拆迁动员会召开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进场评估前,应当向拆迁当事人公布评估工作安排。
??拆迁当事人应当支持、配合估价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评估应当从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中选用两种以上进行,并对其评估结果加权平均;不能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选用的评估方法中必须有市场比较法。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不得故意降低或者提高评估价格,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编造虚假的评估结果,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估价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交付委托人;同时,将分类评估结果报告,在拆迁地向拆迁当事人张榜公布并抄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要求查阅评估结果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
??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估价机构的评估行为及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有条件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和安置该被拆迁人房屋价格应当由同一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实行分类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