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可以是被告的住房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2:29:33
我和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单位要起诉我追缴高额罚金,我只有一套住房,要是败诉我的住房是否就没有了.
我们夫妻俩(有个儿子)都是外地的,在那买的房,我们违约离职,单位要我们缴违约金和高额罚金(借口是三年前的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我们大工作是建筑设计.谢谢律师们的指点.

住房属于被告的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如果是唯一住房,执行时候要符合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的住房,法院可以对方申请保全,但是如果你只有此一套住房,法院不可拍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补充:你的问题有点麻烦,建议带着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或请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