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22:28:57
我是2005年12月20号到公司上班的,2007年12月20号和公司签了5年的合同。
我想问一下:
如果之前的那两年(2005年12月20号到2007年12月20号)没有签合同,公司现在解雇我它要怎么赔偿我;或者我现在不想在这里做,我需不需要赔偿公司???
如果之前的那两年(2005年12月20号到2007年12月20号)是签合同的,公司现在解雇我它要怎么赔偿我;或者我现在不想在这里做,我需不需要赔偿公司???
注:把你依据写上(合同法的第几章第几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关键*******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如果公司解雇你,应该支付你2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管那两个签没签合同。如果你没有第39条规定的那些严重违纪行为,而且公司又没有跟你协商一致,是不能解雇你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没签合同的情形在新劳动法生效之前,这些赔偿能不能得到支持,你可以电话询问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如果能够得到支持,那么你被解雇或辞职与否,一概不论。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公司没有明显虐待你的意思,你也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就不能强留你了,但是还是要承担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公司因此的损失。

1、如果之前的那两年没有签合同,公司现在解雇你,公司要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赔偿你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如果你现在不想做了,你不需要赔偿公司。
3、如果之前的那两年是签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