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本人有以下几个问题请大家帮忙解决,如果你的回答能令我满意我将额外奖励100分,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23:15:54
1.离职方面:一个员工在一家工厂连续工作了3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今年的合同期至:2008年12月1日;
A:员工在08年12月1日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员工12月2日(含)以后不要上班了,并在当天下午结算了正常上班(含12月1日的)和加班的工资。

请问:这种情况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个月) ?

B:在08年12月2日员工也是正常上班,之前公司没有同员工签署任何的续约或合同到期的通知等,直到09年1月2日公司要求员工第二天不用上班了,并在当天支付结算了正常上班和加班的工资。

请问:这种情况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5个月) ?

C:员工在08年11月1(或前一个月)向公司上级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要求合同到期后不会再与公司签约,员工工作到12月1日,公司也在12月1日下午支付结算了正常上班和加班的工资。

请问:这种情况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个月)?

A、可以,不过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可以要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之前的劳动合同适用老法,2008年的才适用新劳动合同法。
B、可以,但不是三个月,只有一个月,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这是公司应该给的,同时公司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C、不可以,这是个人要求的。

1.不可以。
2.根据新合同法是可以的。
3.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