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 违约金 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9:25:42
情况是这样的,我的房子出租给第一个租户时,物业向他收取了500元的水电押金,并开了押金收据,半年后,第一个租户由于违约拖欠了300元的水电费,结果现在我找到第二个租户要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要求我结清拖欠的水电费,物业称该费用不能从第一个租户的押金里扣除,物业只有权利在第一个租户凭押金单来退押金时通知我到场协调,请问,这个300不应该从押金里扣吗?明明是第一个租户违约,如果水电费高于押金金额那又该怎么办呢,我是不是应该联系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解决呢?

违约金、定金、订金与押金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使用,虽只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约定。
定金 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定金合同或条款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或者条款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可见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罚则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建议当事人在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后再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订金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押金 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